今年以来,市场上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并质疑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以下统称“减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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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大股东、董监高与配偶离婚后,或者大股东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导致的股份分割后,各持股方要共同遵守减持规则。市场人士表示,此次监管部门针对的是有规避监管冲动的减持,补齐监管漏洞,防止套利,体现了从严监管的思路,监管也更加精细化,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出手提振投资者信心
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离婚式减持”事件频出,受到市场关注。据金杜研究院统计,上半年上市公司至少公告股东离婚分割股份案8件,离婚后计划或实际减持股份案件9件(去重后15件)。其中10件的离婚股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或一致行动人。
上述负责人表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市场人士认为,从理论上来看,大股东、董监高无论借助哪种形式,使股东身份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应改变被分割股份的本来属性和原来所受的限制,需要承担原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大股东、董监高因为身份等原因,负有特别义务,适用特殊的减持规则。”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离婚前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特别义务也属于夫妻共同义务。离婚时,分割享有共同财产的同时,也分割负担共同的义务,有其合理性。夫妻离婚后,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存在较大的一致行动可能,参考一致行动人规制双方的减持行为,也有合理性。而公司分立导致的股份分割,情形与离婚相似。
“监管部门此举有望提振投资者信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离婚与否,大股东、董监高持有的这部分股份背后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变的,离婚后将其与配偶持股视为一个整体适用减持规则具有合理性。
查漏补缺监管更加精细化
监管部门关注到,股东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非交易过户形式减持,与自然人股东离婚减持原理类似,都存在绕道规避减持限制的可能,因此一并纳入规制,适用相同监管要求。
相较于中小股东,大股东有更多的持股信息优势,而且对上市公司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对大股东、董监高、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三类市场主体减持行进行规范。
而上述市场主体减持主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三种方式。对于三种减持方式,监管部门均有限制性要求,如提前预披露、限制减持比例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方需要与出让方共同遵守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规则。
本次监管部门补齐监管漏洞,进一步明确了原有股份分割后股份持有者仍需按照原股份属性遵守减持规则。陈波认为,此次监管部门只是基于上市公司监管实践而作的回应型立规,是监管精细化的体现。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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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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